这一重要的条件需要通过以下路径来提出。费希特和马克思都将个人的发展与使人的发展得以可能的社会境遇连接起来。社会境遇的演进也随之展开。而这种构造某种社会境遇的能力是作为整体的人所共有的,但这种一般的潜能应该与每一个人的特殊潜能区分开来,后者并非每一个人都一定能够分享。
在费希特那里,潜能总是与绝对主体相关。这一概念的提出,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是为了将一个主体描述为一个纯粹的理论概念。现在,我们将主体性的特质界定为活动。实际上,活动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周围环境的限制,但至少在理论上,人可以将主体视为无限的,因此具有完全的自由。绝对主体由此可以替代潜能的完全发挥,或者替代绝对的自由以及人本身。在某种意义上说,绝对的主体就是所有发展的潜能以及目标。
将绝对自我视为人的潜能,这种阐释不应模糊了人的潜能所固有的秩序。某些能力是另外一些能力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不能变。例如,能够进行道德行为的自我的真实可能性以及由此成为道德存在物的可能性要依赖于自我能够先天地获得意识与自我意识。由此可见,尽管绝对自我的概念包含着一般发展的纯粹潜能,但这一概念仍然隐藏着,特殊发展的潜能的相互协调以及暂时性的秩序的形成,这伴随着一个类逻辑的展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