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罪银,是指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缴纳相应数额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封疆大吏犯了错误,缴纳从几百两到几万两不等的银子,以罚代法,或者被扣发一定时限的俸禄,作为惩戒,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乾隆把这个做法制度化、扩大化了,频繁地罚地方高官们银子,还允许督抚们提前缴纳一笔钱“备罚”。例如,浙江杭嘉湖道台王燧在负责西湖工程等事上,侵吞工程款,并有大量财产来源不明,总计查出有二十万两白银的不法财产,被“即行正法”。浙江巡抚王亶望负有领导责任,对王燧“唯言是听”“不行参奏”,“自认罚银”五十万两。乾隆皇帝批示“只可如此”,对王亶望不加追究。乾隆利用地方督抚、盐运使、海关监督、织造等要职、肥缺的“过失”,通过公开的程序,或者干脆让亲信奴才“密谕”暗示,让犯错者、违法者“自行议罪”、主动缴纳议罪银,且金额越来越高。地方要员不堪重负。浙江巡抚福崧担任地方官多年,俸禄、养廉银和灰色收入丰厚,但历年来共罚银二十七万八千两,中间还连续多年被扣发养廉银,等于收入全无,只有支出。这让他如何维持体面的生活和工作?只能转嫁压力,勒索敲诈、挪用贪污,最后被乾隆要求“自行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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