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德性是自由或魄力,国家的德性却是安全。”
我们认为,健全的宪法,其定义可以归结如下:如果宪法能使政府人员之奉公守法,不但是因富有热忱、德性、理智之故,且为他们的本能与利益所促使,那么,这宪法便是良好的宪法。
法律所能自动施于情欲的影响,不难举例。在法国,何种简单的动机促使政府不稳定呢?我们不妨把英法两国议员对于秉政内阁所怀抱的情操作一比较。假定此两国人士的爱国心与野心差不多相同。一个英国议员,若投票反对自己的政党而参与倒阁运动,究竟能有什么希望?一些好处也没有。他将因此脱党,使自己下届不能重新获选。他亦决无入阁的可能,因为内阁几乎一定会采取解散国会的措置。国会的解散,使他在任期未满以前,不得不筹一笔安排选举运动的费用。若使他欺弄了他的政党,他必得同时牵连到他的选区。而这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故英国议员的私人利益,完全依赖着政府的稳定。在英国,倒阁是没有报酬的。在法国,却有这种报酬,议员的私人利益有赖于政府的不稳定。如果他参与倒阁,又有什么可惧?他将有重新竞选的危险么?当然不,既然从不解散国会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他将被开除党籍么?这或许可能,但众院里的政党那么多,他立刻可以加入另一个党。反之,对于下台的阁员,他能取而代之么?得承认他有此机会。政府领袖在组织新阁时,往往把对于前任内阁玩了巧妙的手段的某某议员,依为股肱。他们宁愿一个危险分子做他们的羽党而不愿他居于敌党。在我国,习惯使倒阁有了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