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07年9月清廷谕令汪大燮、于式枚、达寿分赴英、德、日三国考察宪政起,到1909年秋李家驹考察日本完毕归国为止,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活动历时两年,日本是当然的重中之重。这期间,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时有云:“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故欲开设议院,必以编纂宪法为预备之要图,必宪法之告成先行颁布,然后乃可召集议院。”[44]其钦定宪法、大权政治与先立宪法后开议院的精神,与达寿考察日本报告的主张如出一辙。尽管此前清廷谕令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宜“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45],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会奏的奏折以及清廷批准的上谕也都没有明确提出师法日本,但无论是九年预备立宪的期限,还是宪法大纲与议院法、选举法要领的条文,实际上均仿自日本成规。如果说,载泽等五大臣第一次出洋考察政治促成了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初步确定其模仿日本立宪模式的意向,那么,达寿等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则进一步促使清廷预备立宪按照日本立宪模式进行具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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